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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卡种类
 
太平洋世博预付卡 太平洋借记卡 太平洋准贷记卡
 

太平洋世博预付卡

                                                   

业务简介

博预付卡是交通银行为满足客户在世博园区内快速小额支付需求、解决客户零钞兑换烦恼而专门推出的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博预付卡以人民币结算,主要用于消费,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房、购车、公益类商户除外)使用。该卡设有效期、不可充值、不可取现(退卡除外)、不收年费、不可透支,卡内预付款不计利息。

服务特色

申购方便,面值灵活 

面向个人发行,客户可携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交行营业网点购买,购买张数不限。

面值分为人民币500元、1000元和非固定面值(100元整倍数,最高不超过1000元)3种。

凭密消费,商户众多   

设置交易密码,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房、购车、公益类商户除外)消费。

设有效期,余款可退

卡片有效期统一为201112月底。有效期满,不可消费,余款可退。

博预付卡客户须知

1.博预付卡只向个人发行,交通银行不向购卡者提供发票。

2.博预付卡按面值发行,面值分别为人民币500元、1000元和非固定面值(100元整倍数,最高不超过1000元)3种。

3.博预付卡可在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房、购车、公益类商户除外)消费。

4.博预付卡申领采用实名登记,客户申领张数不限。博预付卡(磁条卡)设交易密码,刷卡时尽量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

5. 博预付卡不可充值、取现(退卡除外)和透支,卡内预付款不计利息。

6. 请妥善保管卡片,预付卡一旦丢失,不予挂失。防止卡片磁条磨损、刮伤、扭曲、磁化。

7. 博预付卡有效期统一为201112月底。有效期满,该卡不能办理消费交易。

8. 博预付卡到期后如仍有余额,您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退卡。退卡时收取退卡手续费。到期后满1年起,仍未办理退卡手续的,交通银行每月从卡余额中扣收睡眠账户管理费。退卡时,已扣收的睡眠账户管理费不退还。

9.您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多媒体查询博预付卡余额和交易明细,通过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查询博预付卡余额。

10. 博预付卡章程或收费内容发生调整,交通银行将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告。

博预付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磁条卡换卡工本费

每卡5

境外ATM查询手续费

每笔4

退卡手续费

卡余额低于人民币10元(含),免收手续费; 卡余额高于人民币10元部分,按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

睡眠账户管理费

卡片到期后满1年,开始收取,按照10/卡·月计收

交通银行太平洋博预付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境内外人士消费支付结算的需求,方便境外来华人士及境内游客的支付活动,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博预付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预付卡,可在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和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房、购车、公益类商户除外)和自动柜员机(ATM)使用。该卡具有消费、查询功能,消费款项从卡内预付款中扣除。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面值发行,面值分别为人民币500元、1000元和非固定面值(100元整倍数,最高不超过1000元)3种。客户申领该卡时需进行实名登记,该卡不充值、不挂失,不得取现(退卡除外),不能透支,发卡机构对卡内预付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太平洋卡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至20111231止。有效期满,该卡不能办理消费交易。

第六条  客户可以现金、转帐等方式到发卡机构或其指定的交通银行其他营业网点申领卡片。申领太平洋卡(芯片卡)须缴纳卡片工本费。

持卡人若发现卡片损坏,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或其指定的交通银行其他营业网点提出书面换卡的申请,换卡时须缴纳换卡工本费。

第七条  太平洋卡在有效期内不得退卡。有效期满,若卡内有余款的,持卡人可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卡所在地的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退卡手续。退卡时,太平洋卡余额需全额退卡,并须缴纳退卡手续费。太平洋卡到期后满1年起,持卡人仍未办理退卡手续的,发卡机构每月从卡内预付款中扣收睡眠账户管理费。

第八条  客户申领太平洋卡或退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太平洋卡按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磁条卡设交易密码,芯片卡不设交易密码。磁条卡交易密码为6位数,由客户在领卡时设置。客户若需修改密码或遗忘密码的,可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亦可在交通银行的ATM、多媒体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磁条卡交易密码修改或重置后,即时生效。

第十条  持卡人持磁条卡在销售点终端(POS)上消费、退货,需使用交易密码,并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持卡人持芯片卡在销售点终端(POS)上消费、退货,无需使用交易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因卡片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或其指定的交通银行其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多媒体等查询太平洋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发卡机构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退货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太平洋卡不支持预授权交易。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交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太平洋卡收费内容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通过发卡机构或其指定的交通银行营业网点、交通银行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内容即为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章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发卡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交通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属交通银行。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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